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指示要求,進一步強化進口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海關總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2025年10月14日,海關總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80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關要求,強化進口食品源頭監管,服務國家外交外貿大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進口食品貿易額及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數量快速增長,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注冊管理制度,更好適應“守國門、促發展”要求。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明確風險管理原則,提升注冊管理科學性與精準度。
明確海關按照風險管理原則,根據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食品安全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的評估審查情況,結合相關食品風險水平,適用相應的注冊方式、評審程序以及其他注冊管理要求(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等)。同時,將現行規章中列明的18類官方推薦注冊食品,調整為目錄制管理,便于基于風險水平變化動態調整(第六條)。
(二)嚴守食品安全監管底線,調整優化注冊方式。
充分吸納WTO成員意見,將現行的“主管當局推薦”和“企業申請”2種注冊方式,優化為均由企業提交申請,對于納入需官方推薦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內的食品,企業在申請注冊時仍需提交主管當局出具的檢查報告及推薦函,確保食品安全底線不放松(第九條)。同時,在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管理領域開展更加深入、廣泛的國際合作,新增更為便利的清單注冊方式,對于已與我簽署食品安全合作文件等的國家(地區),其主管當局可以提供企業清單,海關總署根據雙方約定對清單內企業實施批量化注冊及管理(第十七條)。
(三)延伸全鏈條監管要求,食品安全國際共治更加充分。
對采用清單注冊方式的,明確所在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應當獲得海關總署認可,同時規定主管當局應當提供所推薦企業符合注冊要求,以及承諾持續履行雙方約定責任的聲明(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對所有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企業,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均應督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出具監督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第二十五條)。
(四)進一步嚴密事后監督管理要求。
完善撤銷注冊情形,“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企業準予注冊的”,明確應當予以撤銷(第二十七條)。完善“不予受理注冊”的情形,對于海關總署依法暫停相關國家(地區)食品進口的,在暫停期間一律不予受理該國相關食品企業注冊申請(第二十八條)。
(五)進一步優化注冊管理流程。
考慮各國家(地區)監管實際情況,接受境外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明”作為企業身份證明(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新增企業自動延續注冊規定,進一步簡化企業延續注冊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完善企業注冊延續程序,將申請延續的期限由有效期屆滿前“3至6個月內”放寬至“3至12個月內”,為企業預留充分時間(第二十二條)。
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相關規定,除緊急措施外,各成員應在新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間留出合理時間間隔,期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因此,新修訂《管理規定》預留了充分的過渡期,將在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供稿單位:法規司、食安局)













